本文作者:adminddos

新司法解释:竞业限制约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知悉的商业秘密范围

adminddos 2025-08-01 14:39:26 4 抢沙发
新司法解释:竞业限制约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知悉的商业秘密范围摘要: ...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近两年来,竞业限制等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原本用于保护企业竞争优势的竞业限制存在被滥用的情形,甚至出现保安跳槽被索赔 20 万元的案件。最高法表示,亟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对于未接触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作出竞业限制的,条款无效。《解释二》自 9 月 1 日起施行。

《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二》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恶性竞争。最高法在《解释二》制定过程中,坚持既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又畅通人才自由流动的理念。在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和生存权,竞业限制人员基于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应承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

因此,《解释二》在明确竞业限制不应被滥用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和损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解释二》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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