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新规实施后,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的监管再次升级。近日,有多渠道消息显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向行业下发《关于加强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合作机构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针对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等三类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业务,进行系统性、制度化的规范。此举标志着,继互联网贷款业务之后,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模式正全面迈入穿透式监管的新阶段。
《通知》的出台,为解决当前部分银行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中存在的权责不清、管理粗放、风险识别不足等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构建全流程、多维度的监管框架,压实银行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源头管控,这不仅是对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更是推动银行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步骤,将对整个银行业的业务生态与风险管理范式产生深远影响。
从准入到退出 银行合作机构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
《通知》的核心要义之一,在于彻底厘清银行与第三方合作机构之间的权责边界,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评估与退出机制,将风险管理的关口前移。
长期以来,部分银行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时,存在“重业务拓展、轻风险管理”的倾向,将合作机构视为单纯的流量或技术渠道,而忽视了对合作方资质、业务模式、风控能力的实质性审查。这种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流于形式的合作模式,导致风险责任链条模糊,一旦合作方出现问题,风险极易向银行体系传导。
《通知》对三类银行的合作机构管理提出了系统性要求,覆盖准入、日常运营及退出全流程。在准入环节,银行需建立统一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由总行集中管理,并实行严格的名单制。这意味着,未来银行合作机构的筛选将更加审慎,避免因盲目扩张合作范围而引入高风险机构。
在治理架构方面,董事会和高管层需直接参与合作机构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确保职责边界清晰。银行需构建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业务部门为追求短期业绩而放松风控标准。同时,《通知》要求银行定期评估合作机构表现,对存在严重违规或重大风险的机构实施强制退出,并对外公告,防止其继续以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法律责任的明确是另一重点。银行与合作机构的协议需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明确数据安全、违约责任等细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这一规定直击此前部分银行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的问题,避免“假合作、真外包”的监管套利行为。
更为关键的是,《通知》构建了动态的评估与退出机制。银行需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定期的后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续约、调整合作范围或终止合作的重要依据。对于那些评估不达标、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银行必须坚决予以清退。这种“有进有出”的硬约束,将倒逼银行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管理,从源头筛选出真正具备专业能力和合规意识的合作伙伴,从而构建起一道坚实的风险“防火墙”,确保合作业务在规范、可控的轨道上运行。
三大高风险领域监管升级
在数字化时代,金融业务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既带来了效率的提升,也催生了更为隐蔽和复杂的风险形态。传统的、基于抽样和事后检查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的快速迭代和高频交易特性。为此,《通知》大力倡导并要求银行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对合作业务的穿透式、全流程风险监测,将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业务的每一个环节。
《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应将合作业务纳入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覆盖合作业务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监测模型。这意味着,银行不仅要对合作机构本身进行评估,更要对其引流、获客、风控、催收等每一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
在营销获客领域,《通知》明确禁止银行与不法中介合作,并要求合作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客户过度借贷或私自收取费用。此前,部分助贷平台通过“低息诱导”或“隐藏收费”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新规对此类行为形成直接遏制。银行还需规范佣金支付模式,禁止将佣金与贷款利率挂钩,防止变相推高融资成本。
担保增信类合作机构的管理同样趋严。银行需重点审查合作机构的资质,如融资担保公司的杠杆率、净资产等指标,并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此外,银行不得强制客户接受特定担保服务,或搭售增信产品,确保客户自主选择权。在担保代偿后,银行需及时向债务人披露债权转移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
催收服务是另一监管重点。《通知》要求银行制定严格的催收行为规范,严禁暴力催收或非授权第三方介入。合作机构需对催收过程全程记录,并确保客户信息安全。银行需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提供债务人信息,防止数据滥用。这些规定旨在解决此前催收乱象,如骚扰电话、隐私泄露等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升银行合作领域监管质效
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地,《通知》不仅明确了银行主体责任,也为监管部门构建了协同高效、问责严明的监管体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各级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内银行合作业务实施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的监管架构,避免监管空白与重复。
在监管手段上,《通知》强调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并重。监管部门将定期评估银行合作机构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对风险隐患及时预警;同时根据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
此外,跨部门协同是提升监管效能的关键。金融监管局将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及司法机关等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处置机制,针对数据安全、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跨领域风险,推动联合执法,有效填补“多头管理”漏洞,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此次新规的出台,核心要义在于重塑银行业与第三方合作的关系,从过去的“野蛮生长”走向未来的“规范共生”,这将意味着银行合作业务进入穿透式监管时代。未来,三类银行需在合规与创新之间找到平衡,既要充分利用合作机构的效率优势,又要确保风险可控。对监管机构而言,如何在强化监管的同时避免“一刀切”,支持银行业务合理创新,将是长期课题。最终,这一系列措施的目标是构建更透明、稳健的金融生态,让金融服务真正回归实体经济和消费者需求。
未来,随着《通知》的深入实施,有望构建一个更加健康、有序、可持续的银行合作新生态。在这一生态中,创新将不再是规避监管的借口,而是在合规框架内提升服务效率的引擎;合作也不再是转移风险的通道,而是优势互补、共同服务实体经济的桥梁。这正是此次强监管周期背后,中国金融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深层逻辑与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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