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则案例: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的大型烈性犬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路过的马某颈部及面部致其当场死亡。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这条新闻发布后,广大网友不约而同地认为狗主人罪有应得,甚至不少人觉得“判得太轻了”。舆论场何以形成这样一致的“共情”?
从法院的审理意见看,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从笼中逃脱,很容易发生伤人危险。而且,此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就曾多次造成扑倒、咬伤路人事件,但其不以为意;甚至在此次审判中,还用“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我无关”为自己辩解。
显然,高某从内心深处就认为狗伤人甚至出了人命都“与我无关”,这种极端无知又冷血的态度,必然引起广大网友的“众怒”。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狗主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明知狗有攻击倾向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导致人被狗咬死,那么狗主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高某恶行的严惩,为受害者讨回了公道。
其实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讲,犬只管理早已不是空白地带。很多地方都公布了本地的犬只管理办法,很多地方也都明确了禁养门类,大型、烈性犬只被禁止饲养,但这些规定如何真正落地却备受考验。尤其是恶犬伤人事件发生后,主人到底有没有受到惩罚,正是舆论高度关注的焦点。
享受养犬的权利,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如今高某被依法严惩,是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也向全社会发出了依法治理犬患的信号,警示每一位养犬的主人必须增强责任意识。
狗可以是人类的朋友,但它毕竟只是动物,尤其是烈犬可能具有的伤害性更不可以被忽视。正如有网友评论所言:“养烈犬不管理等同持刀行凶”。亲近动物、喜欢宠物没有错,但任何人在养犬之前,都不能忘记身为主人的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这应该是文明养犬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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