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证券行业团体标准建设水平,协会根据团体标准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要求,对《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完成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除增加“团体标准的申投诉处理”一章外,保持了原有体例。条文上,由原规范的46条增至57条,主要修改22条,增加11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团体标准的申投诉机制本次修订新增第五章“团体标准的申投诉处理”,规定了协会会员对团体标准活动申投诉的权限、内容,以及处理会员申投诉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1.提出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内容进行投诉和举报;协会会员单位有权就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向团体标准办公室提出申诉或投诉。(第四十四条)
2.处理程序。会员单位提起的申投诉应采用实名的书面形式,并就具体主张提供证据。协会团体标准办公室在受理后应按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团体标准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将处理决定通知提起人。(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四条)
3.保密与回避要求。协会对与申诉、投诉相关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二)进一步明确团体标准工作协调机构和编制机构
为更好贴合实践中信息技术类与规则类标准的不同组织需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设立能够实现跨部门协调的团体标准办公室,由其承担团体标准组织机构的编制与协调功能。(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
(三)强化标准原创性要求
团体标准提案单位在申请标准项目立项时,其材料应包括原创性承诺书或标准查重报告。提案单位应对标准内容进行全文查重检测,承诺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致度未超过30%。标准中引用他人成果的部分,已明确标注来源并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及相关版权法规要求,不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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