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资料;未按规定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受到警告并被罚款54.1万元。
史某芳(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兼徐舍支行行长)、赵某(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负责人(代为履职))、王某(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营运副主管(主持工作))三人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万元。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姓名、职务)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自公示起计算 |
备注 |
1 |
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苏银罚决字 〔2025〕14号 |
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资料; 3.未按规定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 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警告,罚款54.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分行 |
2025年7月14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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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史某芳(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兼徐舍支行行长) |
苏银罚决字 〔2025〕15号 |
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分行 |
2025年7月14日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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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赵某(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负责人(代为履职)) |
苏银罚决字 〔2025〕16号 |
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分行 |
2025年7月14日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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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某(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营运副主管(主持工作)) |
苏银罚决字 〔2025〕17号 |
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分行 |
2025年7月14日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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