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本为民生所系,承载着村民安息之托,有人却借管理之机敛财,在公益性公墓内部及周边私搭、扩建墓穴,对外出售牟利。日前,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
老人买到 " 黑墓地 "
2023 年 9 月,年近八十的刘大爷认为自己年事已高,身体也大不如前,不愿身后事给子女添负担,便开始关注合适的墓地。一次邻里闲聊时,刘大爷得知郭某负责管理一处墓地,便主动向郭某打听起购买墓地事宜。几天后,刘大爷跟随郭某来到一处墓园,只见这里背倚青山,面朝水库,林木环绕。" 环境不错,是个难得的好地方!" 刘大爷心中暗暗认可,并琢磨着把父母的墓也迁过来。
但与此同时,刘大爷也发现了一些异常——墓园内不少墓碑正面光洁如新,未刻一字碑文,背面却被人用醒目的笔迹标注着人名和 " 已出售 " 字样。面对刘大爷的疑问,郭某介绍道:" 这些都是老主顾提前定下的‘福地’,我们这里位置紧俏得很!" 在郭某的极力推荐下,刘大爷选定了两处墓穴,并当场向郭某支付了现金 3.5 万元。随后,郭某将刘大爷的信息和墓穴位置登记在了一个公墓登记卡小册子里,作为购买凭证。
本以为身后事安排妥当,刘大爷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然而今年初,一通来自警方的电话让刘大爷傻了眼。他精心挑选的 " 福地 ",竟是彻头彻尾的 " 黑墓地 ",3.5 万元落入了郭某的个人腰包,所谓的购买凭证更是形同废纸。巨大的失落与愤怒涌上心头,刘大爷心中更是疑惑不解:这片被郭某描绘得如此美好的 " 风水宝地 ",为什么成了 " 黑墓地 "?
利用管理之便私建墓穴
时光回溯至 2013 年。彼时,镇江市润州区甲村因区域改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村内部分村民的祖坟。村里原规划的一处公墓因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等原因,迟迟无法得到村民们的认可。后经政府协调,在相邻的乙村划出一块约 3 亩的集体土地建设公益性埋葬地,供村民迁坟使用。2013 年 9 月,两村签署用地协议,约定建设墓穴 230 个,墓穴建设工作交给了时任乙村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郭某负责。同年 11 月底,郭某完成墓穴建设并通过甲村验收。
迁坟一事本该就此画上句号,然而郭某从中嗅到了 " 商机 "。他悄悄找来施工队,在已建成的墓穴的内部空隙地带,以及紧邻墓园的周边集体土地上,私自搭建、扩建墓穴。因墓园平时少有人来,又是由郭某独自管理,施工期间偶有村民看到工人进出,也只当是日常维护。
墓穴建成后,郭某在通往墓园的小道旁竖起广告牌,并通过熟人进行宣传。凭借精心编织的 " 风水 " 噱头和极具诱惑力的低价策略,郭某成功吸引了众多像刘大爷这样希望为自己或家人提前安排身后事,又对墓地市场缺乏深入了解的购买者。
2024 年 6 月,当地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郭某利用集体土地私建墓穴出售牟利的问题。纪委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郭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郭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查,201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6 月,郭某私自搭建、扩建的非法墓穴数量共 200 余个,其中 116 个墓穴已被售出,非法所得共计 190 余万元。
精准定性惩治犯罪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郭某提请润州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中,均未涵盖私建墓穴出售情形。经过反复会商研讨,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润州区检察院对该案的定性逐渐清晰。
该院认为,郭某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助管理集体土地、城建城管、防违拆违等工作。他利用管理墓地的职务便利,擅自在集体土地私建墓穴,并将售卖墓穴所得的 190 余万元悉数占为己有,直接侵害村集体财产权益,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今年 1 月 3 日,润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郭某批准逮捕,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固定其职务职权、非法建设墓穴具体时间跨度及规模等关键证据。
3 月 3 日,公安机关将郭某移送润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4 月 2 日,该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郭某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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