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adminddos

夫妻向“放贷人员”提供银行卡等“刷流水”被公诉,律师:帮信罪新意见出台后获取保

adminddos 2025-08-05 19:53:16 2 抢沙发
夫妻向“放贷人员”提供银行卡等“刷流水”被公诉,律师:帮信罪新意见出台后获取保摘要: ...

被收监近两个月后,吉林舒兰男子李某加于2025年8月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取保候审。去年8月,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被刑拘,后分别被滨海新区公安局、滨海新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8月5日,李某加离开天津市滨海新区看守所。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滨海新区检察院指控,李某受李某加指使,在明知银行账户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前往指定地点将其银行卡、网银交易密码连同本人手机一并提供给他人,任由他人操作包装流水,账户于当天进账总流水达152万余元。滨海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李某加被收监。

李某加的辩护人刘文芳认为,今年7月22日,“两高一部”出台《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后,该案或将迎来转机,依据《意见》对“主观明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李某加均不构成“主观明知”及“情节严重”;涉案银行卡数量、资金流水也未达《意见》规定的入罪标准,依法可能不构成犯罪或属情节显著轻微。

女子被诈骗41万元牵出帮信案

2024年1月22日23时许,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派出所接到一起报案:居民张女士遭遇快递寄送刮奖卡片类型的电信诈骗,被骗41万元。

约一个小时前,远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的李某走进柳影路派出所,报警称其丈夫找人办贷款,但是办贷款的人用李某的银行卡刷了大量流水后,将李某的微信拉黑。她的银行卡也被冻结。

同月25日,滨海新区公安局对张女士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次日,李某因涉嫌帮信罪被滨海新区警方刑拘。据警方调查,1月22日下午,张女士按照电诈嫌疑人的要求,将13.6万余元转入李某的银行卡中。这笔钱在陆续转出过程中,李某的银行卡被冻结,还剩11万元未转出。

张女士和李某素未相识,她卡里的钱怎么会打到李某的卡中呢?这还要从一笔贷款说起。

今年36岁的李某是吉林省松原市人,丈夫李某加大她两岁,平时主要在北京工作。据李某介绍,她和丈夫经营着吉林省弈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弈沁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她担任,但平时公司大小事情都是李某加张罗。由于疫情期间拖欠工人的工资,李某加想贷款先把农民工的工资结清。2024年年初,李某加到北京财富中心34楼咨询贷款,在大厅内认识一名自称是信贷经理的男子,可以帮助其办理贷款,李某加按照对方的指示添加了一个昵称为“伍经理”的业务员微信。“伍经理”查看了弈沁公司的资质后,声称可以放款80万元,最长可以5年还清。不过,“伍经理”又询问弈沁公司最近是否有进账,李某加答没有。“伍经理”称,他可以使用公司资金为弈沁公司“刷”几十万元流水。由于公司银行账户U盾在李某手上,李某又在长春。“伍经理”遂告知李某加,该公司将派人前往长春为弈沁公司“刷”流水,办完后即可放款。于是,李某加与“菁华集团”签订了《融资贷款居间委托协议》,约定为弈沁公司账户进行包装,代为办理融资贷款。

据李某回忆,2024年1月21日下午,两名男子安排到长春市宽城区某小区一间民房里“办手续”,要求李某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银行登录密码,以保证“该公司资金安全”。李某害怕被骗,拒绝了对方的要求。离开后,李某将情况告知了李某加,李某加表示将再与放贷款的人沟通。第二天下午,李某加电话告知李某,一切已沟通好,李某只需配合他们办贷款就行。随后,李某按前述两名男子要求前往长春市另一小区的一间民房“刷”流水。在对方的要求下,李某将密码和手机提供给了对方,对方则把李某的手机拿到另一间房操作。操作完后,李某的银行卡被冻结,对方让李某先回家,第二天公司处理一下就好。李某事后得知,当日,她名下的银行卡被刷了上百万的流水。那两名男子后来在江苏连云港落网。

当晚,李某发现“伍经理”拉黑了她的微信,李某加得知后联系“伍经理”,发现也被拉黑。感觉受骗的李某加让李某立即前往辖区派出所报案。“我去派出所说明了情况,民警说我没有受骗,但我们把银行卡借给别人可能涉嫌犯罪,卡里边被冻结的钱不是我的,我并没有损失,让我保持电话沟通,如果有需要随时配合调查。”

“两高一部”出台《意见》后,法院为重新收监的被告人办取保

相关材料显示,李某于2024年1月26日被刑拘后,次日被取保候审;李某加则于2024年8月27日被刑拘,次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两人又被滨海新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滨海新区检察院于2025年3月作出的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加通过网络结识办理贷款的陌生中介人员,其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银行账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指使其妻李某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任由他人使用账户信息包装进账流水。李某受李某加指使,在明知银行账户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前往指定地点将其银行卡、网银交易密码连同本人手机一并提供给他人,任由他人操作包装流水。经查,上述银行账户于2024年1月22日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收取被害人张女士转入被骗资金13.6万余元,账户于当天进账总流水达152万余元。

滨海新区检察院认为,李某加、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李某加的辩护人刘文芳介绍,滨海新区法院于5月26日开庭审理了李某加、李某涉嫌帮信罪一案。6月9日,经滨海新区法院决定,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李某加进行逮捕。7月31日,滨海新区法院通知刘文芳,该院将于8月5日为李某加办理取保手续。8月5日上午,李某加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滨海新区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刘文芳称,法院开庭后将取保候审的李某加收监,意味着李某加极有可能会被判罚实刑;后法院又将已被收监的李某加取保,则代表着该案或将迎来转机。这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两高一部”于7月22日出台(2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帮信等犯罪的司法适用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政策指引规则。

具体到该案,刘文芳认为,依据《意见》对“主观明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李某加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其本人并未实际参与提供李某个人银行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明知,没有获利等均不构成“情节严重”的事实;涉案银行卡数量、资金流水等均未达《意见》规定的入罪标准,依法可能不构成犯罪或属情节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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