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adminddos

《住房租赁条例》9月15日起施行!几大变化事关租房大事→

adminddos 2025-07-22 22:02:10 3 抢沙发
《住房租赁条例》9月15日起施行!几大变化事关租房大事→摘要: ...

(来源:法制日报)

转自:法制日报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7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0条,涉及规范出租承租活动、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规范经纪机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内容。《条例》的正式出台,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框架和行为准则,标志着我国住房租赁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2020年9月份住建部曾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相较之前的《意见稿》,《条例》在立法目标、适用范围、出租房屋准入标准等方面,都呈现出与之前《意见稿》明显的变化。

变化1:立法目标新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此次《条例》制定的目标,相比此前的《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新增“推动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立”。此前《意见稿》提及的目标是“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而此次提及制度的建立,其定位更高。表明既要促进市场发展,也要积极探索制度建立,这也是《条例》的核心内容。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执行副主任、合伙人段慧传律师表示,该《条例》公布实施前,只有北京市(2022年)、上海市(2023年)、武汉市(2024年)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住房租赁条例》。此次《条例》由之前的住建部的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表明国家更加重视租赁管理。同时,管理效率将更高效、标准更统一、责任更明确,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变化2:适用范围新增“城镇”范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表示,此次《条例》适用范围,从此前《意见稿》提及的“国有土地”变化为“城镇国有土地”范畴,表述更为精确,也有助于更好把握住房租赁工作的区域范围和重点。他表示,虽然目前在农村用地方面也在积极探索住房租赁市场,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但核心点依然是城镇用地。通过此类表述,有助于更好把握和聚焦“城镇”区域范畴,对于进一步研究城镇土地中闲置土地等用地的用地用途,突出了城镇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支持,对更好促进城镇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另外,倪鹏飞表示,相较《意见稿》,《条例》在总则第五条增加了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国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变化3:明确租赁双方“实名”对象

严跃进表示,此前《意见稿》虽然规定了实名制度,但是“谁实名”表述并不清晰。此次《条例》明确了“实名”的含义。在原先的《意见稿》中明确: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而在此次最终版本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表述更加清晰。

他表示,有些租赁交易非常复杂,在房东隐瞒个人信息、二房东转租房屋、或者中介公司私下转租等情况下,可能出现不实名的情况,导致出现责任方不清晰的问题。同样,如果租客不实名,而中介公司也不核实,很容易就会产生租客信息不清晰的情况,从而导致各类乱象出现。

变化4:明确房源入市标准

《条例》对房源的入市要求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此前《意见稿》主要核实建筑和消防两个层面。而此次最终版本则明确燃气和室内装饰装修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房屋安全、甲醛超标等问题,严重影响租客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问题。《条例》对此进行明确约定,进一步强化了对房源入市的标准和要求。一些不合格的房源将被截留,防范其流入住房租赁市场,确保租客权益。”严跃进说道。

段慧传表示,《条例》也对租客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如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2025年9月15日之后,出租人对出租的住房要明确符合各项安全需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要珍惜爱护承租的住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说道。

变化5:新增“不可租”房源名单

段慧传表示,根据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段慧传认为,此次《条例》对“不可租”的房源名单进行了扩容。“此前《意见稿》不可单独出租居住范围仅列示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而此次《条例》则新增了过道和车库。此举可以从源头上确保房源合规,防范各类违规房源流入住房租赁市场。同时,对用于出租的住房要求更加具体、明确,以维护承租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若有违反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长期以来,房屋租赁的押金问题,一直是租赁双方矛盾的焦点。段慧传表示,根据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该规定解决了租赁市场常见的租赁合同期满全额退还押金难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更加规范了租赁市场。

此外,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这将进一步规范租赁市场的租金收取。“《条例》还对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进行了相关严禁性要求,对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等情况约定相应的处罚,这都将大大有助于减少虚假房源的出现。《条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从实操角度对容易发生纠纷的情况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将更加有利于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倪鹏飞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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